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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在社交媒體發布與用人單位相關的負面言論,用人單位能否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2024-07-22 15:23:47   來源:   點擊:

        一、案情簡介

        柳某于2019年5月29日進入某公司工作從事KA銷售工作,雙方簽有兩份勞動合同,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22年5月29日至2027年6月30日。2022年6月,名為“18羅漢之一”的人在脈脈發表關于該公司的言論,柳某在下方回復:“加班已經成為文化,并且不給加班費,不自愿加班就在大會陰陽怪氣,然后調你去外地出差分配不合理任務”;“敢實名就不怕找麻煩,招個啥也不懂的門外漢,只會紙上談兵的來當總經理,笑死了,搞那些無效加班形式主義表演給老板看,我自己有客戶問題或者需要維護哪怕是12點我也會處理,需要強制我在那無效加班配合表演嗎,不看業績就看你加不加班,你有那功夫搞幾個客戶不好嗎,非盯著加班裝作很努力的樣子,笑死人”。

        2022年6月23日,公司作出的《關于員工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通報》中記載:鑒于商業化中心KA經理柳某在脈脈公眾平臺上發表了有損公司形象及聲譽等言論,違反了本公司《員工手冊》第五章1.3.26“未經公司批準,利用社會公共媒體或即時通訊工具或其他公共場所傳播與公司、公司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相關信息或言論”的規定,屬于嚴重違紀。經公司討論決定對該員工進行辭退處理。2022年6月24日,公司向柳某發送主題為“解除勞動通知書”的電子郵件。2022年11月18日,工會出具情況說明,稱公司在發文公告前已通知工會委員會,經工會研究討論,公司單方解除員工行為并無不當、程序合法。

        來源:(2022)滬0117民初13246號、(2023)滬01民終4524號

        二、爭議焦點

        勞動者在社交媒體發布與用人單位相關的負面言論,用人單位能否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三、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F公司以柳某在脈脈平臺的不當言論根據員工手冊予以解除。一審法院認為,脈脈平臺中“18羅漢之一”發表對公司不利的言論后,柳某的回復迎合了上述言論,且對管理人員作出了較為主觀和負面的評論,該言論因為系公司員工發表,更容易被社會公眾所相信,故對公司確實會產生不利的影響。一審法院認為柳某已經違反了員工手冊的規定,故公司以此解除并無不當,故柳某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第五章1.3.26“未經公司批準,利用社會公共媒體或即時通訊工具或其他公共場所傳播與公司、公司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相關信息或言論”的規定,屬于嚴重違紀。脈脈平臺中“18羅漢之一”發表對公司不利的言論后,柳某的回復迎合了上述言論,不僅涉及公司,也涉及公司管理人員,從言論表述的語句中確實可給閱貼者留下管理人員不善管理、公司在對于員工加班方面存在違反勞動法的行為等不良印象,對公司確實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F柳某未證實其發表的評論系經公司批準,故本院認定柳某在脈脈平臺上發表言論的行為已經符合公司《員工手冊》中規定的嚴重違紀行為,故公司依據《員工手冊》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四、案例評析

        勞動者作為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是在勞動關系下,亦應履行忠實義務,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具體到本案,柳某在社交媒體上發布的評論內容涉及公司管理層和工作環境,并且帶有負面和主觀色彩。而這些言論即便表達了其個人的真實感受,但基于社交媒體平臺的公眾性、傳播的廣泛性,其言論會對用人單位的形象和聲譽造成不良影響,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會從勞動者的言論本身以及公司是否具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兩方面進行考量。對勞動者的言論的考察通常包括:勞動者的言論是否真實;勞動者的言論是否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勞動者的言論是否包含惡意;勞動者言論所造成的影響程度等。對于公司的規章制度則考察公司是否針對勞動者言論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是否經過了民主公示程序以及是否明確了違反規章制度的后果等。在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不得在公共平臺傳播與公司相關的信息或言論的情況下,勞動者在社交媒體平臺發布公司的負面信息、造成不利影響,公司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很可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勞動者在享受言論自由的權利時,也應謹慎對待在社交媒體等公共平臺上的言論發表,注意自身言論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用人單位也應積極行使用工管理權限,注意社交媒體言論風險,但也應綜合考慮勞動者發布不當言論的過錯程度和影響力,做到“過罰相當”,不得以保護公司利益為由,隨意剝奪勞動者的言論自由權利、侵犯勞動者的隱私。通過雙方的相互理解和用人單位的合理管理,勞動者的言論自由權利和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才能在勞動關系中得到平衡和兼顧,實現和諧穩定的勞動環境。

    來源: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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